定位准 职责明 理好事 办好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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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评论员
  “设立和完善学校理事会”,是山东省《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》提出的目标任务之一。近期,我校和山师大、山农大等多所高校,相继成立了理事会,这标志着高校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迈出了新步伐,按下了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“快捷键”。
  理事会,不是新生事物。清末民国时期,无论公私立大学都设有董事会或理事会。建国后很长时期以来,公立高校多数没有理事会,但改革开放后新成立的民办高校都设有理事会或董事会。20世纪90年代以后,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和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现实需求下,一大批高校纷纷设立或恢复设立董事会,我国的高校董事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。
  高校董事会制度发源于西方国家,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,在欧美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校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,发挥着重要作用。
  时至今日,理事会既是国家层面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成为高校内部治理的重要环节。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)》提出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”;2011年发布的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》提出:“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,探索建立理事会、董事会、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,健全决策、执行和监督机制”。
  2014年9月,《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(试行)》(教育部37号令)正式实施,这是教育部继发布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后,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要求,颁布的又一重要规章。教育部37号令提出:高校理事会,是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,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,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、协商、审议与监督机构。
  这恰恰是当下理事会的原本定位。
  理事会,到底要“理哪些事儿?”教育部37号令也说的明明白白:一是通过理事会制度提升高校的社会服务能力,与地方政府、企业事业组织等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;二是扩大决策民主,使办学的利益相关方能够以理事会为平台,参与学校的相关决策,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;三是借助理事会及其成员,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;四是依托理事会,引入和健全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、评价机制,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。
  四项职责,不可或缺。
  在定位上,理事会要立足校情,既要遵循法律规定,又要考虑高校改革的原则与要求,适应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,不越位,不缺位;在运行体制机制上,理事会作为社会参与高校办学、扩大高校与社会联系、合作的制度平台,绝非虚设,必须规范有序;其虽无决策权,但决不能剑走偏锋。
  总之,定位准、职责明,是高校理事会“理事”以及“理好事”的前提;只有“把事理好了”,我们才能“办好学”,才能提升广大师生员工的“获得感”,才能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,才能在“双一流”建设的征程上蹄疾步稳,行稳致远。